對崩潰中的收益征稅
1)簡短的回應
娛樂玩家。投註/遊戲(包括Crash)的收益不包括在應稅收入中,並且不會扣除損失。這是ATO的立場:"betting and gambling wins are not assessable……unless you are carrying on a business of betting or gambling».
專業活動。如果ATO確定您實際上以利率/遊戲方式開展業務,則利潤應作為正常收入征稅,相關成本/損失可扣除。標準來自Brajkovich/Evans/Babka的實踐和IT 2655的澄清。
加密方面。如果收益是加密資產,則在隨後的銷售/交換中會觸發CGT事件;獲勝時的收購價值被視為市場。以密碼支付服務/存款也會引起CGT事件(通常不是「個人使用資產」)。
2) Crash獎金何時免稅
你不做賭博生意。
您的收益本質上不是「普通收益」,也不屬於「統計收益」的特殊規則。ATO在眾多澄清和私人決定(編輯私人規則)中明確確認了這一點。
調查結果:
不要宣布獲勝;
不要註銷損失/費用(傭金,「類型」訂閱等)。
3)當ATO可以承認業務並征收收入時
ATO著眼於各種因素(Brajkovich,Evans,Babka案的結果以及IT 2655中的位置):
行動的系統性、組織性和";業務";性質;
規模(投註/收益/周轉);
與其他業務活動的關系;
技能的存在/水平與「純粹的機會」;
利潤的可持續性和規律性;
保持記錄,計劃,「以商業方式破產」。
如果建立業務:根據1997年 ITAA第6-5條對利潤征稅;損失/支出-第8-1條(與收入聯系測試)。
4)損失、扣除和「對稱性」
娛樂模式:不扣除損失和費用(不征收獎金)。
商業制度:為產生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費用/損失可扣除。
5)加密貨幣:三種典型情況
A)您贏得了加密資產(令牌/coin/NFT)
隨後的銷售/交換產生了CGT;現金基礎是獲勝時的市場價值。
B)您支付密碼費(定金/服務費)
用於付款的加密資產的轉讓被視為轉讓之日→ CGT事件的實現;大多數案件不屬於「個人使用資產」範圍。
C)「個人使用資產」(很少適用於加密貨幣)
CGT僅在資產真正用於個人消費且成本低於10,000 AUD時才能被忽略;ATO強調,在大多數情況下,隱秘是投資而不是「個人使用」。
6)外國場地和資金來源
該網站在AU中是離岸/無牌的事實並沒有改變獲勝者的稅收資格:原則是相同的-娛樂(免稅)或商業(稅收)。ATO一再確認,獲勝地點本身並不能使其應稅。
記錄和證據。ATO提請註意「資金的來源」;保存對賬單,存款/收款歷史記錄和交易截圖-這有助於解釋大量入賬。(請參閱ATO社區的說明和案例。)
7)即使在Crash上的獎金不征稅,總是聲明什麼
放置所得款項的利息/收益(計費/存款/加密存款)是單獨的應稅收入。
隨後出售作為收益獲得的加密資產的CGT是根據一般規則進行的(請參閱§5A)。
8)實用支票單
「娛樂玩家」
1.保存存款/收款歷史記錄、支票和銀行/付款報表。
2.請勿要求扣除損失/費用(訂閱、費用)。
3.如果收到加密獎,請在獲獎日期(未來的CGT)記錄市場價值。
4.獲獎基金的利息/投資收入-申報。
「有承認企業的風險嗎?」
根據Brajkovich/Evans/Babka標準打勾:規模、系統性、與其他商業的聯系、利潤規律性、「技能水平」、學習和規劃。有了很多是的-與會計師討論業務模式。
9)重要細微差別和常見問題(AU)
是否需要為Crash的獎金繳稅?
除非你做賭博生意,否則通常不會。
如果ATO認為我是「專業人士」,會發生什麼變化?
利潤作為普通收入征稅;有關費用和損失可以考慮;一切都取決於事實(見IT 2655)。
在加密中獲勝-稅收?
娛樂玩家的勝利本身-不征稅;但是,在出售/交換加密獎項時,將是CGT,獲獎時的市場價格相等。
存入/補充密碼稅?
地穴的轉移是實現和可能的CGT;很少使用「個人使用資產」。
如果「銀行/ATO」詢問大筆貸款?
保留文件:遊戲/提款歷史記錄,銀行對賬單,截圖。ATO社區確認:娛樂玩家的收益不征稅,但資金來源需要能夠顯示。
10)AU背景和運營要點
在稅收政策層面上,通常不會對參與者征稅;稅收負擔落在運營商身上(運營商業務不同的稅收和/或商品及服務稅規則),專業出版物經常強調這一點。這不會對娛樂玩家產生稅收。
Crash在AU中的法律地位(禁止提供在線賭場)是監管而不是稅收的問題;上面描述了收益的稅收制度,並且本身並不使離岸遊戲合法化。(請參閱本系列中的合法性材料。)
11)結果
1.對於大多數玩家來說,在Crash中獲勝是免稅的,並且不會減去損失。
2.如果ATO認為您實際上從事賭博業務(Brajkovich/Evans/Babka標準;IT 2655).
3.加密獎品和加密付款將CGT事件拉到身後:記錄市場價值並進行學習。
4.保留資金來源文件是ATO問題的主要保護。
[couriermail.com.au](https: //www.couriermail.com.au/news/queensland/high-stakes-gambler-ti-ke-tran-aka-lucky-eddie-or-eddie-the-blessed-faces-multimilliondollar-tax-bill/news-story/0189faa3a437e555bfd47abaf61fa2fb?utm_source=chatgpt.com)
娛樂玩家。投註/遊戲(包括Crash)的收益不包括在應稅收入中,並且不會扣除損失。這是ATO的立場:"betting and gambling wins are not assessable……unless you are carrying on a business of betting or gambling».
專業活動。如果ATO確定您實際上以利率/遊戲方式開展業務,則利潤應作為正常收入征稅,相關成本/損失可扣除。標準來自Brajkovich/Evans/Babka的實踐和IT 2655的澄清。
加密方面。如果收益是加密資產,則在隨後的銷售/交換中會觸發CGT事件;獲勝時的收購價值被視為市場。以密碼支付服務/存款也會引起CGT事件(通常不是「個人使用資產」)。
2) Crash獎金何時免稅
你不做賭博生意。
您的收益本質上不是「普通收益」,也不屬於「統計收益」的特殊規則。ATO在眾多澄清和私人決定(編輯私人規則)中明確確認了這一點。
調查結果:
不要宣布獲勝;
不要註銷損失/費用(傭金,「類型」訂閱等)。
3)當ATO可以承認業務並征收收入時
ATO著眼於各種因素(Brajkovich,Evans,Babka案的結果以及IT 2655中的位置):
行動的系統性、組織性和";業務";性質;
規模(投註/收益/周轉);
與其他業務活動的關系;
技能的存在/水平與「純粹的機會」;
利潤的可持續性和規律性;
保持記錄,計劃,「以商業方式破產」。
💡IT 2655的特征性論文:「沒有一個案例認為普通玩家的獎金是應稅的」;對企業的認可是罕見的,而且始終是事實依賴的。
如果建立業務:根據1997年 ITAA第6-5條對利潤征稅;損失/支出-第8-1條(與收入聯系測試)。
4)損失、扣除和「對稱性」
娛樂模式:不扣除損失和費用(不征收獎金)。
商業制度:為產生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費用/損失可扣除。
5)加密貨幣:三種典型情況
A)您贏得了加密資產(令牌/coin/NFT)
隨後的銷售/交換產生了CGT;現金基礎是獲勝時的市場價值。
B)您支付密碼費(定金/服務費)
用於付款的加密資產的轉讓被視為轉讓之日→ CGT事件的實現;大多數案件不屬於「個人使用資產」範圍。
C)「個人使用資產」(很少適用於加密貨幣)
CGT僅在資產真正用於個人消費且成本低於10,000 AUD時才能被忽略;ATO強調,在大多數情況下,隱秘是投資而不是「個人使用」。
6)外國場地和資金來源
該網站在AU中是離岸/無牌的事實並沒有改變獲勝者的稅收資格:原則是相同的-娛樂(免稅)或商業(稅收)。ATO一再確認,獲勝地點本身並不能使其應稅。
記錄和證據。ATO提請註意「資金的來源」;保存對賬單,存款/收款歷史記錄和交易截圖-這有助於解釋大量入賬。(請參閱ATO社區的說明和案例。)
7)即使在Crash上的獎金不征稅,總是聲明什麼
放置所得款項的利息/收益(計費/存款/加密存款)是單獨的應稅收入。
隨後出售作為收益獲得的加密資產的CGT是根據一般規則進行的(請參閱§5A)。
8)實用支票單
「娛樂玩家」
1.保存存款/收款歷史記錄、支票和銀行/付款報表。
2.請勿要求扣除損失/費用(訂閱、費用)。
3.如果收到加密獎,請在獲獎日期(未來的CGT)記錄市場價值。
4.獲獎基金的利息/投資收入-申報。
「有承認企業的風險嗎?」
根據Brajkovich/Evans/Babka標準打勾:規模、系統性、與其他商業的聯系、利潤規律性、「技能水平」、學習和規劃。有了很多是的-與會計師討論業務模式。
9)重要細微差別和常見問題(AU)
是否需要為Crash的獎金繳稅?
除非你做賭博生意,否則通常不會。
如果ATO認為我是「專業人士」,會發生什麼變化?
利潤作為普通收入征稅;有關費用和損失可以考慮;一切都取決於事實(見IT 2655)。
在加密中獲勝-稅收?
娛樂玩家的勝利本身-不征稅;但是,在出售/交換加密獎項時,將是CGT,獲獎時的市場價格相等。
存入/補充密碼稅?
地穴的轉移是實現和可能的CGT;很少使用「個人使用資產」。
如果「銀行/ATO」詢問大筆貸款?
保留文件:遊戲/提款歷史記錄,銀行對賬單,截圖。ATO社區確認:娛樂玩家的收益不征稅,但資金來源需要能夠顯示。
10)AU背景和運營要點
在稅收政策層面上,通常不會對參與者征稅;稅收負擔落在運營商身上(運營商業務不同的稅收和/或商品及服務稅規則),專業出版物經常強調這一點。這不會對娛樂玩家產生稅收。
Crash在AU中的法律地位(禁止提供在線賭場)是監管而不是稅收的問題;上面描述了收益的稅收制度,並且本身並不使離岸遊戲合法化。(請參閱本系列中的合法性材料。)
11)結果
1.對於大多數玩家來說,在Crash中獲勝是免稅的,並且不會減去損失。
2.如果ATO認為您實際上從事賭博業務(Brajkovich/Evans/Babka標準;IT 2655).
3.加密獎品和加密付款將CGT事件拉到身後:記錄市場價值並進行學習。
4.保留資金來源文件是ATO問題的主要保護。
💡材料是信息性的,不是稅務咨詢。有關個人評估,請聯系澳大利亞稅務顧問。
[couriermail.com.au](https: //www.couriermail.com.au/news/queensland/high-stakes-gambler-ti-ke-tran-aka-lucky-eddie-or-eddie-the-blessed-faces-multimilliondollar-tax-bill/news-story/0189faa3a437e555bfd47abaf61fa2fb?utm_source=chatgpt.com)